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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与分包在建筑施工安全上的法律关系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3-17 17:15:40

  分包制度在建筑业被普遍应用,已然成为建筑业的行业特色之一。可以断言,分包制度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不会消失。这就要求建筑业安全专业人员应考虑如何对分包商的施工生产进行更有效的控制,以确保施工安全,并不断改善工地的安全水平。

  要强调的一点是,分包商与总承建商的关系及互相配合对工地安全极为重要,两者须在法律架构范围内营运,才能防止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首先,如何有效管制工地安全。在多重分包制度的情况下,要履行这一责任变得难上加难。相关的问题是安全培训与安全意识方面。有统计资料显示,有40%工地受伤的工人完全没有接受过培训,而且受伤工人大多属多层分包的项目工地。

  过多分包导致的安全问题根源在于工程层层分包,每层都赚取利润。最后的承包者以至没有能力或资源用作施工操作的安全防护。

  再者,建设方(甲方、开发商)对工地安全问题漠不关心甚至不知道问题存在,有的提出的施工要求更不利于工地安全制度的执行。因为开发商首要考虑的是工程以最低价格及在最快的时间内完工。这就直接导致削减施工安全的一些基本要求,同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乃至危及总包承建商对安全的基本要求。由此造成的是,总包对分包商只提工程速度的要求但缺乏施工安全的支撑。

  追溯工程建设的全部过程,关键节点在于招标及承包确定阶段。开发商在招标阶段拟订对有关承建商安全标准的要求。承建商在投标承诺中必须符合的安全目标、提供安全资料。但工程展开后,原本带有法律意义的招投标所做出的有关安全的承诺,往往得不到准确的兑现。开发商、总包承建商达成的奖励及处罚条件,落实在分包商身上时,往往走样。具体的表现形式很多,其中搀杂着不少带有强烈的随意性的内容及结果。这应该引起建筑施工分包企业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的高度关注。

  解决问题的先提条件,应该在建设方(开发商、甲方)对工程项目的所有权的行使。开发商完全可利用招标(承包)条件,减少分包及多层分包,并使之达到合理程度及水平。这并非否定总包承建商或分包商的法定权益,而是清楚限制多层分包。以此减低甚至消除因分包工程而导致的工地安全问题。

  总包承包商应该确保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达到规定的安全水平,这就要求总包承建商制定一个安全计划,并确保所有工地的分包商对计划都明了,使其按拟订的安全标准实施。这里就有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双方在这里应该是平等的,共担共享的。

  另外,安全标准及安全意识的培训及预防意外事故发生,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环。这其中也有总包承建商的部分或大部分责任。有些承包商认为培训问题及相应责任属于分包商的,这是推卸责任,也是没有道理的。

  总包承包商通过订立科学合理的标准,对分包商施工安全实施监管,严格执行基本培训及安全持续训练,并召集所有分包商参与所有相关活动等,正是责任所在,义务所在。通俗地讲,分包的是工程项目,而不是应该承担的总包责任,包括安全责任。这个责任只能实际地做到。如果总包承包商能明白并这样去做,就是确保所有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总包赋予的职责,并与总包承包商所订的制度及程序相配合。

  我国目前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生产的法律法规,均明确了安全状况的定义,而在涉及安全管理对象、内容中,分包商及其实施的建筑施工活动,归于承包商的相应内容中。必须知道,所有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只是明确了安全监管的最低要求,目的在于确保工地有一个基本安全的水平,并对未能符合基本水平者施以惩罚。在大部分发达国家,安全法规的规定低于安全业绩良好企业所施行的水准。安全法规不可能具体地针对分包问题,以及承建商与分包商在工地安全一环的法定关系。只确定须承担主要责任的实体,即总包承建商。这无疑是合理的、正确的,因为总包承包商须对工地发生的一切负整体责任。而分包商的职责方面由总包承建商与其约定后,更具体化。

  总包承包商及分包商必须知道一系列紧扣相连的规定,安全问题应视作在工地上每个人须负的责任,而非单一方面所承担。总包承包商及分包商如能认识到对其相互职责与责任在法律上有较明确的定义将有所得益。承包商与分包商因长期合作而成为伙伴关系,决非仅凭单一份承包合约偶然特地靠拢一起,这在质量、成本及安全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均已被确认。承包商,尤其是与专业分包商之间的长期伙伴关系,促使双方为良好的安全水平努力,制定工作安全的有效方法,以及培养工地的相互职责。其意义在于各合约能否都如此,并加以发挥效用,而非每份新合约从头开始。重要一点是,问题不可能独立地针对分包商而得以解决,而是需要分析工地上各主要参与工程者所起的作用。法律法规应该进一步完善,将分包商的法定职责,以及承建商与分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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