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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代建制模式探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2/7 11:06:31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建制试点,并由当时的市计划委员会发文委托该公司运作,其职责类似于甲方的助手,协助建设过程的管理,但没有相应的决策权。由于使用单位希望这一工程能在各方面首屈一指,因此处处提出高建设标准,除了建筑主体外,相关辅助设施也要成为区域的标志性工程。而上咨公司出于控制投资的考虑对设计单位提出了限额设计的要求,即设计单位在完成独栋建筑的设计图纸后,必须就造价是否超概算进行经济分析,以避免设计全部完成后,因资金超标而全部返工、调整。双方在材料使用、空调采购等方面意见也不统一。业主在图纸设计过程中,为追求国内领先的目标,不断修改原扩初方案,增加各种设施投入。这种边设计边调整的方式,显然无法控制投资额。双方的争执于是无法协调。业主及其上级单位认为上咨公司不懂业主需求,上咨公司是来打工的,而不是处处管着的婆婆。于是该市政府领导拍板代建管理模式不变,但上咨公司必须受使用单位管理。对此,上咨公司认为已脱离代建制的真正内涵,无法接受,双方正式散伙。

  可见对代建制的基本内涵的把握必须是明确的一致的,否则在实践操作中就容易出现混乱。代建制是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进行体制创新和流程再造,这必然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用系统的眼光来观察,用系统的方法来设计。它涉及到法律、经济、工程管理、行政管理等多个领域。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它必须规范代建制各方的行为,规范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关系;从经济的角度来讲,它必须满足投资的宏观经济效果;从管理的角度来讲,它要实现投资省、质量好、工期短、效益高的目的,以及减少或转移工程项目行政管理的成本和各种风险。前提条件是对代建制的内涵有明确的界定。

  代建制的内涵应该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

  责建设实施。这里应是指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组织实施,而不仅仅局限在可行性研究、招投标、设计、施工、采购、监理、造价管理等某一方面;是独立开展项目管理的组织者、实施者、管理者,而不仅仅是项目的协调者、咨询者、技术顾问的身份;这里的负责应是指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在代建制项目中是责、权、利的统一体,要独立承担项目过程和结果的风险,要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全面负责,要求必须赋予其充分自主的管理权;政府作为投资方是通过招标的方式来选择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合同来明确、细化,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受合同的约束,政府同样受合同的约束,双方是基于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基础上的委托合同关系,这不应该也不属于行政委托,合同签定后政府不能依单方的意思而随意变动。一部分意见认为政府对代建单位履行合同有监督权,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应该明确的是,这种监督是基于合同的监督,合同的双方都有监督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如果把这种监督理解为行政监督就容易出问题,政府的行为如何规范?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就为权利寻租打开了口子。要重视合同在代建制运作过程中的核心地位,这不仅是国内的项目的需要,也是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接轨的需要。(二)代建制要求工程项目管理公司首先要满足政府作为投资者的基本目的和要求,即投资少、效益高、工期短、质量好;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市场化、专业化的代表,必须有能力、有资质、有业绩,一方面政府要为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管理环境,明确其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本身应具备实施项目管理的能力,具备承担项目风险的能力。要实现代建制的目的,代建单位的履约能力是关键。(三)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意味着明确了建设与使用的分离,使用单位在建设期不能介入管理,不能干涉代建方的管理权。使用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功能或运营成本的合理要求应在项目立项前期提出,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应该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妨碍代建方的管理。相反,应协调配合好代建方的工作,由于现阶段代建制的运作全过程规范尚未形成,使用单位的行为应有明确的规范要求。

  二、代建制运营的模式分析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已经进行了代建制的试点工作,随着探索的深入,逐步形成了两种基本的运营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将项目委托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业。实践中又有三种做法:一是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面,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再由“项目法人”作为委托方,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项目投资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项目法人”的手中。其优点是可以实现对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缺点是相当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己作为建设单位“包揽”项目工程建设;二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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