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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 合同价纠纷 成因 危害 应对策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工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6/17 13:00:47  文章录入:web33742  责任编辑:web33742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了质量、造价、工期三大要素,其中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明确,其表现得相对稳定,而造价和工期相对比较活跃,必须靠承发包双方协商约定。三者之中因工程质量和工期有很明确的奖惩条款,因而纠纷较少。但工程造价则不然。由于工程造价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经济利益的最终体现,也往往是双方矛盾发生的焦点,因而出现纠纷相对较多。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合同纠纷呢?

  一、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价的关系

  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客观环境或基础。所谓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合同赖以生效的客观环境或基础发生了异常的变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确立之后,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事先不可预料的变化,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应酌情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的一项法律原则。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引起合同价调整的基础,也是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变更的一个主要因素。所以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而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市场机制核心,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灵魂,工程造价则在建筑市场诸运行机制中发挥核心和导向作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造价往往要发生变化,直接关系到承包双方的经济利益,遇到政策性价格调整如果还按原来所签订合同继续履行,势必造成利润下降,甚至亏损。通常发包方认为合同一经双方签订,既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积极主张按原来约定继续履行合同,而承包方坚持要对合同价进行调整,对有关价格条款的约定进行变更,那么这时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予以变更呢?承发包双方虽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遇到国家政策变化而对合同进行调整,但合同中有关价格的约定所依赖成立的的客观条件或基础发生了变化,即原来约定中的价格条款因国家政策进行了调整,继续履行合同势必导致有失公平,并且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是无法预料到国家政策何时进行调整以及调整幅度、范围如何。但这些因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应适用情势变更的原则,对原合同中有关价格的条款进行变更后继续履行合同。

  在运用情势变更原则时要着重考虑:要正确认定情势变更的事实,准确掌握适用情势变更的判断标准,造成合同价赖以成立的条件或基础是否发生异常变化,而且由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造成的。如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程序等的调整,继续履行合同势必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时间上情势变更应当是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关系消失之前。当事人的主观上应对情势变更的发生无法预见,而且情势变更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的。在结果上,因情势变更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示公平,并且不公平的程度是显著的,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中心要件。以上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因此,政策性价格调整是情势变更的一种,是合同价格变化的原因和基础,合同变更后价格变化是政策性价格调整的结果。

  二、市场风险与合同价的关系

  市场风险不能影响合同价的变动,市场风险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市场经济存在着竞争,有竞争就存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指企业在从事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经营筹划和决策上的非理性,及管理的不科学,致使按理能赢利的项目却导致亏损。市场风险是当事人应当预见的客观情况,而情势变更则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如:某施工单位施工中偷工减料,疏于管理而造成返工,以致拖延工期,导致工程成本加大而合同无法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有承包方自己承担,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原合同约定价格条款不能进行变更,并承担违约责任即过错责任,对所造成的成本增加,工程造价实际高于合同约定价格则无法得到补偿。因此承包方只有努力加强管理,降低市场风险,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合同价纠纷的成因及危害

  1.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制观念。承、发包双方只注重合同形式,不重视合同的约束力,甚至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内容不合法,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并且签订合同时不严肃、不认真、不规范、不按合同约定行事甚至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合同尚未签订就已开工等。这是造成合同价纠纷的主要因素,结果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影响了企业的经营,造成承、发包双方发生纠纷诉诸法律,无论双方哪一方胜诉,双方都会为此过多的消耗人力、财力。

  2.施工企业尽管在招投标中竞标成功,但有的发包方并不按中标报价签订合同,而要求再让利或要求带资、垫资等才签订合同,施工企业则想尽快得到工程任务,只好再降价或答应其他苛刻条件而草率签订合同,从而造成许多危害。

  四、防范合同价纠纷发生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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