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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继续、连续和徐行违法状态的认定与处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16 12:31:23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违法行为或者继续违法行为。连续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两次以上实施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继续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所实施的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徐行违法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实施数个在行政法上无独意义的举动或者危害行为,这些举动和危害行为的总和构成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意义的违法行为。对有连续、继续和徐行状态的违法行为,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的时效,行为终了之日即最后违法的发生之日。

  (二)行政处罚对继续、连续和徐行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继续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在一定时间里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继续违法行为停止,违法状态的继续存在不是继续违法行为的存在。继续违法行为不论继续时间多长都是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按一个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连续违法行为是连续数次实施违法行为,而违反同一制裁性法律条文规定的违法状态。违法当事人在连续实施的每次行为都能独立构成违法行为,为实质的数个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只有在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作出处罚之前才具有连续性,一旦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处罚前的数个违法行为与处罚后的同一违法行为就不具有连续性。行政处罚的适用都不是对这些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而是按照屡次实施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徐行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当事人的行为单独不构成违法,只有把一定时期内的行为综合起来考虑,才能作为违法处理。徐行违法为单纯的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按一个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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