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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融资模式比较(BOT、BT)
作者:佚名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2-6 15:14:22
重了,只会得到一张白条。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这对真正市场经济下的自负盈亏的企业是致命的,但对污水厂(还有发电厂、自来水厂)不行,因为相比经营者的损失,政府和地方环境受到的损害更大更严重。更换运营者?政府没这个权利,别忘了污水处理厂是人家出钱建设的,经营期内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见,对于污水厂在经营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是很难避免(商人都是追求利益的)和较难杜绝(政府处罚力度有限)的。

  3.2 污水厂运营期间,运营方与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如市政管理处、环保部门的排污处等)在涉及双方利益时(如排污管网或入水水质是否正常等)可能出现的纠纷和扯皮现象。污水厂作为市政公用设施,其正常运营必须广泛的依靠政府(如排污费的收取),但由于投资方运营时间长,而污水厂和政府又不象其他市政设施(如自来水厂)那样是从属关系,难免在长时间的运营过程中,为了各自的利益产生纠纷和扯皮的现象。

  3.3从古代到现代,从国内到国外,市政公用设施(从古代的城市设施到今天的电厂、水厂)不约而同的都是由统治者和政府管理经营,必然有他的道理。市政设施本身的不可停止、不可替代、不以赢利为根本目的而服务于大众的的特性,与追求利润、从事市场行为的企业有根本的不同。我们的政府不能仅仅为了快上项目而把污水处理厂简单的推向市场,给日后的管理埋下巨大的隐患。

  4. 项目在移交时(也就是BOT中T—transfer)的风险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座采用BOT模式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移交,而且由于近几年才开始运做该项目,所以未来十年也不会有污水处理厂移交(除了合作失败,政府无奈接手,比如长春汇津污水厂)。污水厂在移交中的风险,存在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显现,但可以肯定移交的过程并不会顺利。

  4.1政府在污水厂BOT合同的拟订中,关于移交环节没有任何经验或教训可以借鉴,这样协议中关于移交的规定难免会有缺漏;同时,污水处理厂在经过漫长的20年(15或25年)后,投资者内部和政府的主管领导肯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初参与签定BOT协议的当事人不会参与该项目的移交。这样,在项目移交时政府和投资者很可能出现争议和纠纷。

  4.2 政府在接收污水厂时可能会面对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政府拖欠污水处理费(或者投资者认为政府有其他违反协议的行为),投资者拒绝移交。另一种情况,由于投资者在运营期的最后几年,从自身利益角度,已没有必要再做投入(设备的维护和大修)了,只要在政府手中再拿几年的处理费就可以了,移交时污水厂已经部分或全部丧失处理能力,投资者乐得将这个烂瘫子甩给政府。显然这两种情况都损害了政府的利益,但却很难避免。

  4.3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对环境保护研究的重视,污水处理工艺在20年间一定会产生巨大的突破和发展,新工艺将拥有更佳处理效果和更低处理成本。20年前的处理工艺及设备还有没有使用的价值。举个例子,20年前的冰箱和今天的冰箱都能制冷,旧冰箱依然可以使用,但“古董”冰箱的日耗电是新冰箱的三倍多,两年下来多出的电费也能够买一台新冰箱了。同样,政府接收的污水处理厂即便还可运行,但相对(新工艺)很高的处理成本,还有运行的必要吗?建议政府将污水厂拆掉,在原厂址上再搞一个BOT吧。

  4.4 提前移交的可能。投资者在运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投资已经收回,并取得了一定的回报,由于某些原因(设备陈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维护或更新或其他突变情况),觉得不再运营更符合自身的利益,就很有可能提前移交(找各种理由提出移交或干脆耍赖停产)。政府此时不想接收也得接收(污水是不停的,是必须要处理的)。也就是说,在污水厂BOT模式中,当投资者收回投资并取得一定利益后,主动权就操纵在了投资者手中,一旦投资者甩手不干,政府只能无奈提前接收,令政府陷入被动和尴尬。

  5.BOT中究竟是政府的算盘响还是投资者算盘精?政府是合理吸收资金还是为自己套上20年的负担呢?

  5.1 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表面上看,政府解决了建设资金不足,不用花一分钱(前期投入不算的话)即建成了污水处理厂,但在整个运营期间付给投资者的费用(除去处理成本),可以建若干个污水处理厂。依照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一个几千万甚至上亿的投资,经营期只有20年,那么不用是金融投资的操盘高手,只要略懂得投资核算的人都知道,即便是投资回报相对稳定(政府担保),但考虑相关因素(利率、通涨、不可预知风险等)后,该项目至少在10年以内就需将所有投资收回。污水处理厂项目也是一样,业内人都清楚处理的实际成本和利润是多大,无论协议如何签定,投资人要保证政府许诺的处理费和保底入水量在减去实际的处理成本后,其利润能在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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