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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对建筑质量负全责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0-5-28 13:48:09

  为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今年3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将于6月1日起全面实施。通知首次明确提出了建设单位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细化了对工程参建各方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责任和要求。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建设部门的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主管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具有2年以上类似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持有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通知明确了施工现场质量制度。分别对工程建设、监理、施工、专业分包等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立的质量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同时对这些制度的制定、审核、批准和执行等环节提出了工作要求。

  依据通知,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项目部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同时对其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从人员、制度、运行等各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

  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质量标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所确定的合同工期,所应达到的质量目标和所执行的质量标准,以及相应质量管理制度等内容以图板形式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并应公布监督方式接受社会和潜在使用人的监督。

  通知还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对相关人员的从业年限,以及对应工程面积或建设投资最低人数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规定职工每年每人工程质量管理培训教育学时不应少于30学时。

  此外,通知还提出了加强过程质量控制的具体要求,设立了工程质量数字图文记录制度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名册留存制度等质量管理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今后的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过程中,对于该通知要求的管理事项在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完善,并进行记分处理。对于一年内同一建筑业企业被实施3次工程质量行政处罚的,启动动态核查,责令被核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少于3个月,整改期间停止其招投标资格,停止为其开具出京承揽工程证明,被核查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增项或升级。一年内同一建筑业企业被实施3次工程质量行政处罚的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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