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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及指定分包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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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行为应从完善配套制度入手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8-26 16:45:17

  当前,建筑市场中甲方直接指定分包单位的现象比较突出,但从市场监管手段来看,针对甲方指定发包的法律规范内容较少。

  在法律层面,《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只是明确了甲方不得指定材料供应商,而没有涉及甲方指定分包的相关内容。在行政法规层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均未涉及。

  在规章层面,《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124号令)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这里的分包工程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但是124号令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地方规范性文件层面,市建委也没有针对甲方指定发包行为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总体而言,规范甲方指定发包行为,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甲方指定分包既是一种变相规避招标的行为,也是侵害总承包单位权益的行为。但是在工程实践中,由于甲方指定分包的配套管理制度不完善,如相关法律条款概念模糊、不具备可操作性、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等,甲方直接指定总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引发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是不利于规范发包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当前对建筑市场发承包的监督管理,主要集中在规范甲方的招标行为和建筑业企业的承包行为,且针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手段较多。而甲方指定分包,变相规避了招标,从而游离于政府监管视线之外。二是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甲方一般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过分压低价格,忽视企业施工实力,容易留下质量隐患。三是不利于规范劳务管理。最近调研发现,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再发包劳务作业的,一般没有严格要求选择成建制的分包队伍,劳务队伍鱼龙混杂,水平参差不齐。且甲方指定发包工程的分包方大多与甲方直接签订合同,加大了总包单位管理施工现场的难度。

  为加强甲方指定分包行为的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首先应完善甲方指定分包的配套管理制度。从高层面来说,《建筑法》应当增加有关甲方指定分包的规定,为政府监管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从低层面来说,市建委可以制发规范性文件,明确甲方在发包过程中的权力义务,从制度上规范甲方发包行为。同时,应研究建立甲方指定分包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内容和责任主体,构建涉及全过程的监管流程,从操作程序上严密对甲方发包行为的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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