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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工期风险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4-21 19:47:34

  2010年底,上海市胶州路的特大火灾安全事故暴露了建筑行业长期存在的种种乱象。2011年初,上海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重点强调要从源头控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其中的亮点之一即要求“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上述意见出台后,势必会使上海的建筑行业处于一段长期的“政策敏感期”。

  此外,自2011年以来,全国的项目开发贷款状况一直不容乐观,建设单位的资金链收紧,在工程款结算时很可能以工程逾期进行抗辩,甚至工期违约金的数额会超出工程欠款。那么在新的市场和政策背景下,施工企业应当如何加强工期风险管理呢?

  投保时避免盲目承诺,争取合理工期。

  施工企业在工程投标时,应当谨慎测算工期,避免为承接工程而做出超越自身施工能力的承诺。在工期争议案件中,很多施工方在中标或者竣工后才主张业主压缩工期,应按照定额工期计算。但是定额工期是社会平均施工水平的体现,不能无条件适用于任何项目,因此,如果施工方承诺的工期低于定额工期,也很难被法院认定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可能会陷入巨额工期违约金的风险。

  重视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顺延、工期违约金的条款。

  明确工期顺延的条件。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13款对工期顺延进行了相关约定,但承包方还是应该注意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详细约定工期顺延的条件,把可能发生的情况都要考虑进去,以防范工期延误风险的发生。

  慎重约定违约金条款。工期违约金一般是指承包人延误工期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每延期一天承担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也可约定每延期一天的具体金额。但是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款一般数额都较大,在选择违约金比例或具体金额时,还要考虑自身的承受能力、利润空间等。

  除了总工期违约金之外,很多发包方还要求承包方承担进度违约金,如把总工期分割为±0.00、几层楼板、主体封顶等几个阶段,分别设定工期并约定相应的违约金或按施工组织设计每月考核进度。如有此类进度工期违约金的,承包商应争取不要让总工期违约金和进度违约金同时适用,与发包人确实难以协商的,要注意设定违约金数额的上限,以使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施工中收集相关证据,做好工期签证。

  承包方证明自己对工期延误免责的证据,一般包括:双方约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合同条款;实际发生的可以顺延工期的事实证据;工期顺延计算依据等。上述证据应当不限于书面文字、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公证书等多种形式。

  做好一份签证,需要满足:签证的形式和内容要合法、合约;准确性和完备性。签证内容不仅要表述引发签证的事项,还要准确表述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经济损失、工期延误的天数,并附上完整、准确的基础事实资料;经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慎用单方停工权,防止发包人的工期索赔。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6.4款,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当发包人存在上述违约行为时,承包人可以行使停工权,工期顺延,发包人还须支付停工、窝工损失费。但是,停工毕竟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处理不当还可能遭致业主索赔,务必谨慎行使。

  在停工前,先对签约和履约证据进行审查。审查签约证据,主要看付款条件是如何约定的、该约定是否明确且容易证明;审查履约证据,主要看付款条件是否已满足、业主是否未履行其应先履行的付款义务——究竟应该先干活还是应该先付钱?

  保证停工手续的完备性。停工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及其相应的证据。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一般需要承包人向发包人申报,且申报材料经过了有效签收,比如对方法定代表人或“甲方代表”的签收;如果对方故意刁难不予签收的,可采用公证发函等方式。停工前承包方应书面致函发包人,并经监理单位签单确认。

  停工应与工期索赔相结合。停工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承包方行使停工权并不代表着就可以一味停止施工,放任不管。在停工阶段,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人员、设备等进行统计并由监理确认;编制停工索赔书报监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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